1941年12月,中國政府正式對日宣戰,宣布廢除中日之間的一切條約。1943年12月《開羅宣言》明文規定,“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書》中明確接受《波茨坦公告》,并承諾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1946年1月29日,《盟軍最高司令部訓令第677號》明確規定了日本施政權所包括的范圍是“日本的四個主要島嶼(北海道、本州、九州、四國)及包括對馬諸島、北緯30度以北的琉球諸島的約1000個鄰近小島”。1945年10月25日,中國戰區臺灣省對日受降典禮在臺北舉行,中國政府正式收復臺灣。1972年9月29日,日本政府在《中日聯合聲明》中鄭重承諾,充分理解和尊重中方關于臺灣是中國不可分割一部分的立場,并堅持《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