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認真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與管理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保證國家和學校制定的各項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07〕8號),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或勉強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日常消費行為節儉的學生。
第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范圍及申請條件:
1、取得我院學籍的全日制在校學生。
2、能夠提供家庭所在地的村委會和鄉鎮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3、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品行端正,無違紀現象及不良記錄。
4、學習態度端正,學習目的明確。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須堅持實事求是,確定合理標準,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依據困難程度及其它綜合情況,將經濟困難學生分為特別困難(A檔)、困難(B檔)兩個檔次、一般困難(C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結果作為國家助學貸款和學校各項資助工作的前提條件和依據,無特殊情況不予補報。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認定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A檔)學生:
1、烈士子女、孤兒或由社會福利院撫養者,無遺產,無任何親友資助或撫養者。
2、持有縣(市)民政部門核發的《特困證》、《最低生活保障證》的家庭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政府當年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者。
3、家庭主要成員長期患有嚴重疾病或殘疾(需提供相關證明),喪失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家庭經濟收入微薄,無其它親友資助者。
4、家庭所在地屬于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且當年遭受嚴重自然災害,本人家庭無經濟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
5、因特殊情況或突發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者。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B檔)學生:
1、 烈士子女、孤兒或由社會福利院撫養,雖有少量遺產或親友資助、撫養,但生活仍然比較困難者。
2、城市、農村低保家庭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政府當年公布的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標準者。
3、父母中有一方長期患有疾病或殘疾(需提供相關證明),喪失勞動能力。
4、單親家庭學生,家庭經濟收入較低者。
5、家庭被當地鄉鎮民政部門列為貧困戶者;
6、因特殊情況或突發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經濟比較困難者。
第七條 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或勉強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日常消費行為節儉的學生。可申請認定為家庭經濟一般困難(C檔)學生
第八條 本認定辦法中的“特殊情況或突發事件”是指:
1、本人或家庭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額醫療費用;
2、家庭因遭受自然災害造成直系親屬人身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
3、家庭因遭受其他災難造成直系親屬人身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
4、家庭因直系親屬傷亡導致家庭經濟收入銳減或喪失。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機構及工作要求:
1、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面負責和統一管理,各系密切配合。
2、系部成立分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以系領導為組長,學生輔導員、班主任擔任成員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組織、審核、建檔、上報工作。
3、以班級為單位,成立以學生輔導員任組長,班長、班團支書、生活委員、5-7名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同時,認定評議小組成員名單應在所在班公布。
4、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系輔導員、班主任必須對其進行不少于兩次,每次不少于30分鐘的深入訪談,要詳細考查其家庭成員的工作、生活、家庭困難證明、學生本人在校生活狀況和現實表現等多方面情況,學生本人須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5、本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特殊對象特殊對待的原則,若家庭條件極其特殊,可考慮改變檔次處理。
第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
1、參與認定學生為取得我校學籍的全日制學生。
2、每學年結束之前,需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向所在系申請領取《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學校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3、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并持該表到家庭所在村委會和鄉鎮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加蓋公章。
4、每學年開學時,系認定評議小組負責收集《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及相關困難證明材料和組織學生填寫《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材料留各系保存。
5、班級認定評議小組初核。系輔導員組織民主評議小組依據學生提供的《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及困難證明,多渠道了解學生的家庭經濟情況和在校的實際生活情況,對申請資格的學生組織初審和民主評議,評議學生在困難生認定表的各項自評分值,復核給分,推薦困難檔次,報系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
6、系認定工作組審核。系貧困生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后,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天。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系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認定工作組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復議,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7、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審批通過后,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建立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各系建立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第十一條 經濟困難學生享有以下權利:
1、享有我院在籍學生的所有權利。
2、依據經濟困難學生評定的結果,申請相應的資助。
第十二條 經濟困難學生須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我國各項法律及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
2、依法繳納學費及償還助學貸款。
3、履行在校學生的其它義務。
第十三條 申請困難生資格認定的管理:
(一)、學校和系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并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則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者,依據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二)、學校和系需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經濟狀況和變化情況,共同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1、使用高檔通訊工具的;
2、使用高檔電腦的;
3、使用高檔娛樂產品、高檔時裝或高檔化妝品等超出經濟許可能力的用品;
4、經常出入餐廳、酒吧、網吧等娛樂場所消費的;
5、有其他高消費或奢侈消費行為的;
6、本人月平均生活消費在500元以上的;
7、所在班級70%認為不符合貧困生認定資格的。
(四)、有以下情況之一,學校有權取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資格,終止貸款、勤工助學等資助活動,情節嚴重的給予必要的處分:
1、有第(三)條所列情形之一者;
2、所提供的各級困難證明或填寫的相關材料中弄虛作假。
3、違反國家及學院的有關規定,受到各種處罰、處分。
4、揮霍浪費,有抽煙、酗酒、賭博等行為。
5、享受學校各項困難生資助的收益,沒有用于自己的學業費用,而另做他用的。
6、家庭經濟情況已經好轉,本人學習、生活費用有保障者。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學校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