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管理我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發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培養學生自立自強、創新創業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的通知》(教財【2018】12號)的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全日制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
第四條 勤工助學是我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升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勤工助學活動應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五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未經同意而聘用在校學生上崗或學生私自在校外兼職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調學校的有關職能部門,在工作安排、人員配備、資金落實、辦公場所、活動場地及助學崗位設置等方面給予支持,為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提供指導、服務和保障。
第七條 學生工作處負責統籌勤工助學崗位設置、監督落實及日常管理工作;組織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招聘、管理、監督和服務;配合學校財務資產處共同管理和使用學校勤工助學專項資金;制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標準,并負責酬金的統計和管理工作;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財務資產處負責發放校內勤工助學工資至具體學生本人賬戶。
第九條 各用工部門指定專人指導和管理本部門的勤工助學工作,工作職責主要包括:
(一)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本部門勤工助學崗位職責;
(二)組織勤工助學學生開展崗位業務培訓、工作指導及安全教育,加強對本部門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勞動觀;
(三)做好本部門勤工助學工作的日常管理、考核考勤和酬金統計工作。
(四) 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身心健康的勞動。
第三章 校內勤工助學申請條件和流程
第十條 申請條件
(一)遵紀守法,責任心強;
(二)吃苦耐勞,勝任工作,服從學校、用工部門工作安排;
(三)學習努力,熱愛勞動,身心健康,生活儉樸;
(四)同等條件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優先錄用。
第十一條 申請流程
(一)信息發布 每年新生入學后,學生工作處將在校內網站發布招聘信息;
(二)學生申請 符合招聘條件的學生自愿申請;
(三)崗位分配 學生工作處根據用工部門崗位需求及全校學生申請的實際情況,統籌分配勤工崗位;
(四)崗前培訓 學生工作處組織新錄用學生進行崗前基礎知識培訓,用工部門對錄用學生進行具體崗位培訓及安全教育后正式上崗。
第四章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管理
第十二條 設崗原則:
(一)根據學校的管理體制、人事制度和各單位的工作計劃,按照因需設崗、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置勤工助學崗位。
(二)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寒暑假勤工助學時間可根據學校的具體情況適當延長。
第十三條 崗位類型: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性、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第十四條 用工部門的崗位設置:
(一)用工部門在學年初將本部門本學年所需的勤工助學崗位、人數及用人要求報學生工作處;
(二)學生工作處對用工部門設崗的必要性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由學生工作處統一發布招聘信息,擇優上崗。
(三)勤工助學的學生不從事應由部門負責的日常衛生、清潔工作。
第十五條 為資助到更多學生,每名學生最多在校內一個勤工助學固定崗位上崗,不得同時應聘多個崗位并領取多份酬金。
第十六條 勤工助學學生上崗要求:
(一)舉止得體,文明禮貌;
(二)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三)不遲到,不早退,有事提前向用工部門請假;
(四)無故離崗、違反用人部門管理規定的,用工部門有權中止其勤工助學工作,并報學生工作處備案,一年以內不再受理該生的勤工助學申請。
(五)原則上自愿辭崗者應提前兩周向用工部門提出。
第十七條 校內勤工助學的,學生及用工部門須遵守國家及學校勤工助學相關管理規定。
第五章 校內勤工助學酬金標準及支付
第十八條 校內勤工助學固定崗位按月計酬。以每月40個工時的酬金原則上不低于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為計酬基準,可適當上下浮動。
第十九條 校內臨時崗位按時或按次計酬。每小時酬金可參照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合理確定,原則上不低于每小時12元人民幣。寒暑假臨時崗位酬金按天計算,不超過100元/天。
第二十條 各用工部門每月將《校內勤工助學報酬統計表》報送學生工作處進行審核,統一提交至財務資產處,學生酬金由財務資產處直接打入學生銀行帳戶。
第六章 獎懲管理
第二十一條 參加校內勤工助學的學生要接受學生工作處和用工部門和的雙重管理。在勤工助學活動中,對表現不佳、消極怠工,工作不負責任者,學生工作處和用工部門有權給予辭退處理,本學年內不再參與其他部門勤工助學崗位招聘活動,情節嚴重的按校紀校規處理。學生因個人原因不能繼續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應提前兩周向用工部門提出申請,并做好交接工作。
學生工作處可對用工部門進行不定期抽查,對勤工助學工作指導不到位、虛報或多報酬金等行為的,視其情節輕重,減少或取消其用工計劃。
第二十二條 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用工部門可在勤工助學活動中根據學生的工作表現進行擇優推選;每學年評選優秀勤工助學學生優秀比例不超過總人數20%。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