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生臨時困難補助的申請、發放和使用,更好地發揮臨時困難補助的幫困助學功能,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學生。
第三條 臨時困難補助資金來源:從我校事業收入中提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款;受資助的學生和校友的“反哺”捐款。
第二章 補助等級和金額
第四條 臨時困難補助分為三個等級,分別為一等4000元、二等2000元、三等1000元,具體等級根據當年其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等級(參照《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管理辦法》)以及具體情況綜合判斷。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臨時困難補助:
(一)家庭突然遭遇重大自然災害,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造成家庭困難,不能維持正常學業的;
(二)突遇父母雙亡,或者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無勞動能力和固定收入,本人沒有經濟來源的;
(三)父母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失去工作和經濟來源的;
(四)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產生的醫藥費數額較大,家庭經濟無力負擔的;
(五)其他特殊情況導致學生正常學習和生活受到較大影響需要補助的。
第四章 申請和審批
第六條 臨時困難補助為不定期補助,學生一旦因突發原因造成經濟困難并符合申報條件的,可以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
第七條 受助學生在同一學年原則上只能申請一次。
第八條 臨時困難補助申請及審批程序:
(一)學生本人申請。學生本人填寫《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臨時困難補助申請表》,并提交相應佐證材料。
(二)輔導員審核。輔導員對學生的困難情況進行核實,并將申請材料交到學院學生資助領導小組。
(三)二級學院審核。二級學院學生資助領導小組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學院分管學生工作領導進行初審同意后,將申請材料報至學校學生工作處。
(四)學生工作處審核。學生工作處負責對二級學院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審核,并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初步提出臨時困難補助金額,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九條 申請臨時困難補助不影響學生申請其他獎助學金。
第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校可以不予補助或取消其獲助資格并責令其退還已領補助金額:
(一)學生有違反校紀校規及有關國家法律規定的行為;
(二)在申請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
(三)在生活中有高消費行為,鋪張浪費情況較為明顯;
(四)學習態度不端正、不思進取;
(五)其它違規使用補助的情況。
第十一條 臨時困難補助資金接受學校紀檢、審計監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