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院家庭經濟困難新生資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我省貧困家庭大學新生入學資助工作的通知》(粵府辦明電〔2012〕316號)、《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新生資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粵財教〔2014〕97號)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考入我院且正常入學的廣東省生源全日制專科新生。
第三條 新生資助為一次性資助,從二年級起,按國家的高校學生資助政策對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進行資助。同時,獲得新生學費資助的學生,在同一時間段內,原則上不再享受財政廳設立的其他專項資助。
第二章 經費來源、管理和使用
第四條 經費來源:學院在事業收入中提取5%做為學生資助經費,其中安排不低于10%用于資助新生。新生資助經費不足以支付當年家庭經濟困難新生申請資助額度時,向省教育廳、財政廳申請專項資金補助。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專款專用。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用途專款專用,不得用于本辦法規定范圍以外的項目。
(二)公開透明。專項資金應堅持使用管理規范,程序公開透明,分配公平公正,落實管理責任,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專項資金依法依規使用。
第三章 資助項目、申請條件和資助標準
第六條 新生資助項目為:新生生活、住宿、學費資助,以及其他困難資助。
第七條 已被學院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可申請新生專項資助金,資助標準視學生具體情況確定。
第八條 學費資助的申請條件和資助標準:
(一)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無違規違紀的記錄;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由于家庭經濟困難,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不足以繳納第一學年學費且沒有獲得生源地政府學費資助的新生。特別是下列情況的學生:
(1)孤殘學生或烈士子女,無經濟來源,主要依靠親友接濟或自己勤工助學的;
(2)優撫對象子女,家庭經濟收入低微的;
(3)農村五保戶子女、城鄉低保家庭子女;
(4)少數民族學生且家庭經濟特殊困難的(已獲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大學生資助專項資金資助的除外);
(5)其他有特殊情況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以上情況,均需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二)資助標準:學費資助用于資助新生繳納第一學年學費,資助標準最高不超過6000元,學費標準低于6000元的,按實際應繳納學費金額進行資助。
第四章 職責分工
第九條 學院學生資助工作委員會統籌安排全院的新生資助專項資金,制定學院專項資金管理和實施辦法,制訂年度工作計劃,協調學工、財務、審計等部門按各自職能做好相關工作;負責對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的資助建議進行研究和審議。
第十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資助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新生資助組織評審工作:
(一)根據年度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新生資助工作;
(二)指導各系學生資助工作組按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三)負責對各系申報的材料進行匯總、審核;
(四)負責新生生活用品補貼的審批并向學生資助工作委員會匯報;
(五)提出年度學費資助意見建議報學生資助工作委員會研究審批;
(六)按照規定向省教育廳申請專項資金補助;
(七)做好取消資助資格的申報工作。
第十一條 系學生資助工作組嚴格按照評審條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認真細致地做好評審工作。同時對通過學院新生資助審批的新生進行跟蹤,如果出現因各種原因退學的,應及時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報取消資助資格并協助做好資助資金回收工作。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二條 班級評議小組根據專項資金的評定條件,對所有申請的學生進行初步評議,提出評議意見上報給系學生資助工作組;系學生資助工作組按要求嚴格評審后,提出初審名單報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對各院系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審批并向學院學生資助工作委員會匯報。
第十三條 學費資助評審程序:
(一)各系在對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優撫對象子女、農村五保戶子女、城鄉低保家庭子女、少數民族且家庭經濟特殊困難的學生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情況進行全面調查了解的基礎上召開班級評議小組會議,根據專項資金的評定條件,提出資助建議報給系學生資助工作組。
(二) 系學生資助工作組按要求嚴格評審后,提出初審名單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資助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三)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對各系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審核,提出學費資助意見建議,報學院學生資助工作委員會研究通過。
(四)學生資助工作委員會研究通過之后將學費資助學生初審名單在校內進行7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將評審結果報省教育廳。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新生資助在學院完成評審工作之后10個工作日內發放;超出學院新生專項資金的學費資助在省財政撥付下達至我院之后15日內發放。
第十五條 各系應對新生資助獲得者的資助金使用情況進行管理與監督,確保資助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六條 學生出現下列情況,取消獲得新生資助資格,已確定為資助對象的視情節追回全部或部分已發款項:
1.在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2.在校期間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的;
3.違反校規校紀受到行政處分的;
4.不求上進,學習成績不合格者;
5.日常消費超越自身條件過度消費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集體活動或公益勞動的;
7.個人經濟困難而又不愿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各系可參照本辦法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