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
學生違紀處分規定
(2023年修訂)
為創造良好的校園環境,維護正常的學習、生活、工作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2022年修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和《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13號),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校全體在籍學生。聯合培養學制在校生的違紀管理參照其學籍所在高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稱違紀行為,包括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行為,違反校紀校規、學校章程的行為,違反學生應當遵守的社會公德或者學術道德的行為。
對違反本《規定》的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理時要持慎重態度,實事求是。
對違紀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學生有權按規定的程序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訴。
第二條 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者,根據實際情況移交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章 紀律處分
第三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者,學校給予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四條 警告、嚴重警告受處分期限為6個月;記過、留校察看受處分期限為12個月。
第五條 因違紀受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期限內不得參加相關的“評優評先”活動。
第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梢越o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ǘ┯|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ㄋ模┐嫠嘶蛘咦屗舜孀约簠⒓涌荚嚒⒔M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七條 對不遵守或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管理、生活秩序者,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警告及以上紀律處分。
(一)偽造請假條、各類證書、學生證等;
(二)未經批準擅自離校或逾期不歸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學生本人承擔,并視情節按每天6學時計曠課學時數;
(三)其他不遵守或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管理、生活秩序的。
第八條 偷竊、詐騙、傾吞、冒領公私財產者,除據實賠償損失外,被認定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理;未構成刑事犯罪的,視金額大小分別給予以下紀律處分:
(一)作案價值在500元以下者,給予記過處分;
(二)作案價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作案價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兩次以上作案者,加重處分;
(五)團伙作案,其為首分子和組織者及主要參與者加重一級處分;
(六)對主動交代錯誤并退回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者,減輕處分。
第九條 對故意損壞公共財物,破壞公共財產或對公、私財物及人身構成威脅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以上處分,并賠償損失;后果特別嚴重者,一律開除學籍。
第十條 對打架斗毆、尋釁滋事者、提供兇器及作偽證者,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給予以下紀律處分:
(一)對肇事者(指不守秩序,不聽勸阻,用語言挑逗,用各種方式觸及他人者),雖未動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唆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給予記過處分,后果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挑起群架,主要參與、擴大事態者加重處分;
(二)對打架者,凡動手打人未造成傷害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致他人輕傷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致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成毆打事態并產生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三)對故意為他人作偽證,并使調查造成困難者,給予記過處分;參與打架并作偽證者加重處分;
(四)對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或持械參與未造成后果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后果者,視其情節,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在打架斗毆中,持械打人者,視其后果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在打架斗毆中動用兇器打人致傷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對圖謀報復,邀約校外人員進校肇事打架者,均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對參與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者,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給予以下紀律處分:
(一)存放麻將、色子、牌九等賭博用品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提供賭具、賭場、賭資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以上處分;
(二)使用麻將、色子、牌九等進行賭博者,以現金或其他物品為賭注,首次參與賭博者,給予記過處分;兩次及以上參與賭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三)因賭博而導致打架斗毆、搶奪財物或產生其他犯罪行為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四)拒絕、阻礙或抗拒管理工作人員執行任務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五)明知賭博不制止,反而參與、圍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二條 學生禁止酗酒,對參與酗酒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酗酒滋事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有下列涉毒行為的,視其情節、性質、后果等實際情況給予以下紀律處分:
(一)凡吸食、注射毒品者,一經發現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販賣、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或注射毒品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三)對知情不報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對以“同鄉”“同宗”名義成立組織,并以組織名義開展活動者,責令解散組織并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未經許可在校園內、宿舍內從事商業活動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對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活動者,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一)在宿舍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留宿者;
(二)侮辱他人者;
(三)在公共場所有嚴重不雅行為者;
(四)破壞他人婚姻、家庭者;
(五)制作、出售、出租、傳播淫穢物品者;
(六)對嫖娼、賣淫、強奸或強奸未遂者,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 對侵犯他人人身安全、名譽者,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辱罵、威脅、恐嚇他人者;
(二)拒絕、阻礙或影響管理人員執行校規者;
(三)造謠、陷害他人者;
(四)傷害他人者。
第十八條 對違反宿舍管理制度者,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批評教育及警告(含)以上處分。
(一)有以下情況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處分:
無正當理由晚歸者;未經允許串訪異性宿舍者;帶酒水入宿舍者;存放刀具、酒瓶、棍棒等容易給他人造成傷害的物品者;存放違規電器者;私拉電線者;飼養寵物者;在宿舍內飲酒者;在宿舍內抽煙者。
(二)有以下情況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未經批準擅自留宿外人者;無請假夜不歸宿者;使用違規電器者。
(三)有以下情況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私自改造電路者;將電動車電池帶入宿舍充電者;存放槍械者,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四)兩次(含)以上宿舍違紀者,加重處分。
(五)其他沒有列舉的擾亂宿舍管理秩序的行為,參照相近條款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 對違反公德、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干擾學校管理、教學、生活秩序者,根據實際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含)以上處分。
(一)有以下情況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處分:
沖插、擁擠隊列,擾亂飯堂、會場、活動場、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者;穿拖鞋或只穿背心、超短褲上課和進入圖書館等公共場所而不聽勸阻者;在宿舍、教室內喧嘩、吵鬧,或以其他不文明行為影響他人學習、工作和休息者。
(二)有以下情況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公共道路、場所不按規定使用交通工具者;違反學生社團管理制度者;違反軍訓紀律者;在校園內抽煙者。
(三)有以下情況者給予記過處分:
組織、租用非法營運車輛者。
(四)其他沒有列舉的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參照相近條款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學生在課堂教學時間原則上應關閉手機或將手機調整為振動狀況(教師要求使用手機除外),若被發現使用手機,在同一課堂上連續2次被授課教師點名提醒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屢教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未經批準不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含軍訓)屬于曠課,每遲到、早退累計4次按曠課1學時計算;在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到下列學時(按實際授課學時計算),分別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曠課累計12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曠課累計13-24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曠課累計25-36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曠課累計37-49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曠課累計50學時及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者,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經查實給予警告處分:
1.不服從監考人員安排,不按指定座位就坐者;
2.監考人員要求出示有效證件而拒不出示者;
3.未按考場規則將書包、書籍、筆記等放在監考教師指定位置者;
4.考試前被發現有夾帶行為者;
5.考試前在衣服、身體、課室桌面、墻面等處作小抄者;
6.考試時左顧右盼,有偷看他人試卷嫌疑者;
7.考試開始指令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指令發出后繼續答題者;
8.開卷考試中擅自借用他人的書、筆記、資料、計算器等物品者;
9.被現場發現傳接紙條或試卷者;
10.交卷后仍在考場逗留,或在考場附近高聲喧嘩,或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者;
11.未經監考老師同意,擅離考場者。
(二)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經查實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發生上述“警告”任一行為,仍無視警告在同一考試中重犯者;
2.在校學習期間,累計兩次因違反考核紀律受到警告處分者。
(三)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經查實給予記過處分:
1.利用與考試有關的書、筆記、講義、復習提綱、小抄等資料進行抄襲者;
2.抄襲他人答卷或稿紙、接受他人提供的答案者,或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者;
3.借故離開考場(如上廁所等)偷看與考試相關資料或與他人交談有關考試信息者;
4.在校學習期間,累計兩次因違反考核紀律受到嚴重警告處分者。
(四)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經查實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者(不管是否抄用);
2.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者;
3.造成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者;
4.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者;
5.故意污損、銷毀試卷(答卷)或其他考試材料者;
6.在校學習期間,累計三次因違反考試紀律受到嚴重警告處分者;
7.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情節嚴重、態度惡劣者。
(五)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經查實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者;
2.偷竊試卷或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試卷、試題答案者;
3.使用不正當手段,篡改試卷或分數者;
4.在校學習期間,因違反考核紀律受到留校察看處分一次后,再次違反考核紀律達到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者。
因違反考核紀律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凡違反考核紀律情節惡劣、認錯態度不好者,加重一級處分。
第二十三條 以央求、送禮、請客、威脅等手段要求老師提分、加分或隱瞞違紀作弊事實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平時作業、課程設計、調研報告等有剽竊抄襲或偽造數據行為者,經調查核實,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該門課程成績記為“無效”。
第二十五條 畢業論文、畢業設計、實習報告等課程成果有剽竊抄襲或偽造數據行為者,經調查核實,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該門課程成績記為“無效”。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勤工助學管理規定者,根據實際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一)有以下情況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者;弄虛作假,欺騙客戶者;借勤工助學之名曠課者;未經批準,在校內設攤擺賣或招聘、招工的;未經批準,以學校名義或校勤工助學勵志中心以及校內其他單位、組織的名義從事盈利性活動者;借勤工助學之名索取客戶財物的,或者向客戶提出協議范圍之外的不正當要求引起客戶投訴的;在勤工儉學中,嚴重影響學校聲譽和損害大學生形象者。
(二)有以下情況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非法傳銷者;到娛樂場所從事非法活動者。
(三)其他沒有列舉的違反勤工助學管理規定的行為,參照相近條款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在各項評優評獎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者,一經查實除取消所獲獎項外,并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八條 對利用計算機網絡(校內及校外)或其他通訊工具違紀者,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一)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等違反國家相關網絡、通訊、信息管理法律者;
(二)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等利用網絡傷害個人、集體或其它組織者;
(三)違反國家相關網絡、通訊、信息管理法律法規者;
(四)故意或因重大過失傳播虛假信息或侵犯他人名譽、隱私信息,或在網絡上惡意污辱、誹謗他人者;
(五)故意制作、發布、傳播含有法律法規禁止信息者,或有其它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行為者;
(六)入侵計算機信息系統,對系統功能、應用程序或者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進行竊取/篡改者,或造成數據、應用程序丟失/損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七)故意或因重大過失傳播計算機病毒,對計算機系統、網絡造成損害者;
(八)盜用他人網絡賬號與密碼,造成嚴重影響者;
(九)未經批準利用校網非法營利者;
(十)有違反國家或學校關于網絡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且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二十九條 違反畢業生工作紀律者,根據實際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以上處分:
(一)違反畢業生文明離校相關管理者;
(二)弄虛作假,損害學校和他人榮譽、破壞干擾學校管理秩序者。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從重處分:
(一)態度惡劣或妨礙工作人員者;
(二)違紀后拒不承認錯誤事實,或受處分后借口申訴,無理糾纏者;
(三)多次違紀,或多次受過處分者;
(四)在校外違紀,破壞學校聲譽者;
(五)對檢舉人、證人進行威脅或打擊報復者;
(六)對抗調查者。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從輕處分:
(一)違紀后能主動認錯并及時改正者;
(二)違紀后態度端正,檢查深刻者;
(三)違紀后,能積極檢舉,揭發他人且經查證屬實者。
第三十二條 畢業班學生可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畢業時作結業處理,在該生工作一年后,學生可向所在二級學院申請結業換畢業考核,經考核合格后,可給予換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 受留校察看處分一年之內再次因違紀受處分者,給予開除學籍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參照相近條款給予處分。
第三章 處分程序
第三十五條 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三十六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應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第三十七條 根據違紀事實,處分機構作如下安排:
(一)因學生違紀,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由二級學院提出學生違紀情況和處分意見,經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審核決定并發文,報學生工作部備案;
(二)因學生違紀,給予學生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由二級學院提出學生違紀情況和處分意見,經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審議通過,報學生工作部;經由分管校領導召集的學生工作會議審核決定,由學生工作部發文;
(三)因學生違紀,給予學生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應由二級學院提出學生違紀情況和處分意見,經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報學生工作會議審議并進行合法性審查,同步報教務部備案,在取得一致意見后,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審核決定。
第三十八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出具處分決定書,內容包括:學生的基本信息;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申訴的途徑、期限;其他必要內容。
第三十九條 各類處分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在二級學院、學校范圍內公布,同時各二級學院必須在學生處分決定下發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學生本人,在學生處分決定下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學生家長并確認。處分材料均應存入學生檔案和學校文書檔案。
第四十條 因明顯抵觸和反對黨和政府現有方針、法令、政策,有組織和煽動鬧事等事實行為,經教育不改者,報請有關部門批準后,執行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一條 同一違紀事件涉及到兩個學院以上的學生,由學生工作部商相關二級學院協調處理。
第四十二條 學生違紀處分事宜統一歸口學生工作部管理,學生處分材料由學生工作部統一歸檔。
第四章 申 訴
第四十三條 處分決定作出后,由相關二級學院將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送達學生本人,可采用以下方式:由受處分學生本人簽收;學生本人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由至少兩名送達人員見證并簽名;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四十四條 處分學生應在錯誤事實清楚的情況下實施。如學生本人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具體參照《中山火炬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申訴管理辦法》。
第五章 后續教育
第四十五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的期限為 6到12個月,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四十六條 處分期滿后,學生可向其二級學院提交書面申請和思想匯報,并附反映本人有突出表現的相關材料,由發出處分的單位決定是否解除處分。
第四十七條 受處分學生解除處分的必備條件如下:
(一)處分期滿并有突出表現者;
(二)受處分后再無違規違紀行為,并達到解除處分條件者;
(三)受處分后學習勤奮,學習成績無不及格現象,或者補考通過者。
第四十八條 因下列行為受到紀律處分或屬下列情形者,不予解除處分:
(一)凡受到兩次(含)以上紀律處分者(含處分解除后再次受到處分);
(二)凡因政治錯誤所受的各種紀律處分;
(三)處分期內未按要求提交思想匯報或相關佐證材料者;
(四)申請解除處分時提供虛假材料者;
(五)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安定團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者;
(六)觸犯刑法、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者;
(七)其他經學校學生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為不能解除處分的。
第四十九條 開除學籍者,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
第五十條 凡被開除學籍的學生,自公布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生學生待遇,該生在接到處分決定后須立即辦理離校手續(特殊情況下應由學生家屬來校辦理手續并接回學生)。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由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自2023年11月2日發布起施行。